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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我转了一间临街铺面,付了转让费用,并且当着 房东的面签订了1年的合同。后来铺面太大,征求了房东的意见,将铺面重新装隔成了两间,一间自己开,一间对外出租,房租为每月700.后来工作太忙,就将自己开的这间铺面转让了,期间给房东打了电话,房东说有些忙,可以签了合同,房费她以后会来那边自己收。由于这间铺面转让的人没有能力及时间经营就贸然的要了铺面,导致铺面一直处于关门状态,因为这件事此人一直在散布谣言说我欺骗了她。白纸黑字的合同清清楚楚,她和她对象还来看了3次才签字的,没有强迫,都是年满18周岁的可以承担义务责任的正常人?何来强迫之说? 另一间出租的铺面今年3月到期,房东因为上一件事,对我大为恼怒,说我没有经过她同意,可我分明打了电话,在场的人有转让人夫妇,我,我朋友都可以作证。3月到期,我就不准备继续租给别人了,一年合同6月份到期,就打算将这间铺面转让,可房东打电话来说我有什么资格转让?一年合同到期6月立马得交铺面走人,转让费也打了水漂,我真觉得冤得慌,请问律师,这到底是谁的错,我该怎么做?转让费还要的回来么??

其他 2014-02-21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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