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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7月进入A公司,A公司是一家三来一补的港资企业,老板是香港人,法人代表就是老板。大概在2011年老板又以内地经理为法人代表注册了B公司(内资企业,厂址一样,原班人马),但实际出资人还是老板。我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为2013年12月到期,在2012年6月公司要求我重新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里注明承认我的进厂时间为2005年7月,把A公司的工龄延续在B公司。但我没同意,所以就一直拖着没签劳动合同。2013年,老板把A公司注销,但我却一直在正常上班。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我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可否转到B公司,我在A公司的工龄可否在B公司延续? 2:如果我不同意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现在我可否要公司给我合理的经济补偿? 3:如果有经济补偿,能有多少,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谢谢大家!

其他 2014-02-25 2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能转的,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你可以主张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关于第一个问题,B公司都已经认可,当让可以延续。 你可以要求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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