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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女职工,从事水泥厂球磨工种10年,由于企业破产,档案移交给社保管理,本人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金,现在已满45周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提前5年退休政策,向社保提出退休申请时,社保让提供10年特殊工种的工资单,因原企业档案管理不善,大部分工资单已无法找到,社保因此拒绝向劳动部门提供档案,请问,社保这样做符合国家规定么

其他 2019-01-26 0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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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办理审批手续
  •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  如果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进行相应调整的话,那么他们未来的养老金就不一定缩水,还有可能高于原来的水平。因为,基础养老金的增长率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而如果个人账户做实并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那么个人账户资金的增长率就取决于投资回报率。如果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超过投资回报率,那么减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提高社会统筹比例并相应增加基础养老金就可能使这部分职工未来的养老金水平提高。  个人账户的计算方式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缴纳比例和退休后发放的计算标准。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很明显,新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去除。  2、缴费比例:该部分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3、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如果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进行相应调整的话,那么他们未来的养老金就不一定缩水,还有可能高于原来的水平。因为,基础养老金的增长率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而如果个人账户做实并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那么个人账户资金的增长率就取决于投资回报率。如果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超过投资回报率,那么减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提高社会统筹比例并相应增加基础养老金就可能使这部分职工未来的养老金水平提高。
  •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养老保险的办理过程是怎样的  1、申请: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该费用是记入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某家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并按照不低于或者高于同期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的利息可以记入个人的账户,它的本息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的。  2、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办理: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4、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 这是社保部门故意刁难,他能拿出要工资单的法律依据吗?档案记载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因为国家社保部的文件(劳力字[1992]33号很明确了档案记载的职能.你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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