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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时工地雇佣一个62岁的老人看守,吩咐看守库房和未交工的两栋楼房(已交工的已移交开发商,由开发商看守),住处安排在库房,并提供了取暖设备和生活用品,前几天电话不通,派人到工地的库房和未交工的两栋楼房未发现老人,去在已交工的楼房地下室发现了已死亡的老人,及时报案,当时发现地上有已烧完的木火堆,地下室门也是关闭的,老人的脖子上有勒痕,经法医鉴定,出示了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不排除自杀的可能的报告。请问1:在没有吩咐看守已交工的楼房地下室发生此死亡事故,属于工伤吗?2:如果是工伤范畴,结合经法医鉴定出示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不排除自杀的可能的报告应该怎样划分责任,工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依据什么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估计是多少?谢谢

刑事辩护 2014-02-26 10: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工伤,但是建议做尸检不能排除他杀可能,公司会承担部分赔偿
    【追问】做尸检的报告后的主要内容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不排除自杀的可能,公安系统已排除他杀的可能,脖子上的勒痕公安人员解释说:老人死亡时仓库门大开,楼座的楼宇门钥匙没有拔下来,这些不合常理,按常理长时间不在仓库,门应该是关着的,楼宇门的钥匙是应该拔下的,在地下室用木头取暖,地下室门当时是关着的也不合常理,按常理用木柴取暖,会产生一氧化碳,要保持空气流通,不应关门,再说工地未交工的楼房也可以烧柴取暖,且不说仓库就有取暖的设备,工地现场和地下室现场没有打斗痕迹,老人没有打火机,去借打火机时告诉那个人要去地下室取暖,那几天与老人接触的人和通讯人都进行了笔录。假如排除他杀的可能,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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