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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工伤鉴定的范围有哪些?

调解 2010-04-18 16: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部《罪犯工伤鉴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罪犯工伤鉴定的范围为: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但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份和监狱是特殊机构,所以,工伤待遇一般只有正常劳动工伤的40%左右。
  • 咨询有关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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