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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5月份进入公司工作,2007年5月续签了一次合同,2008年新合同法出台,公司续签合同变成了三年一签,这次续合同从2008年5月签到2011年5月,第二次续签从2011年5月签到2014年5月,之后公司成立销售公司,我部门的关系转入其中,2011年7月的时候以新公司的抬头又签了一份合同,时间从2011年7月到2014年5月结束,并且条款中有一条列明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包括之前在老公司的,工作年限由新公司继承 ,均为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公司2014年5月与我续签合同,我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公司只与我签订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能怎么做? 若公司不与我续签,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怎么算? PS. 我现在怀孕5个半月,产假连同哺乳期要到2015年7月份结束。望给予专业意见,谢谢!

其他 2018-02-18 00:1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们新公司只是继承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但是08年后你与新公司真正才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新公司还是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孕期、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追问】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2014年5月续约的时候我只能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等到2017年5月再次续约的时候我才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假使我没有怀孕的情况下,若此次公司不与我续约,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若有补偿,金额是否为N+1?起始年是从06年还是08年开始算起?还是要从11年新公司成立之日开始算起呢?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肯这样签导致续签不成,单位应支付补偿,补偿工龄一般从2008年起算。。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肯这样签导致续签不成,单位应支付补偿,补偿工龄一般从2008年起算。
  • 您好,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可以更好的为您解答
  • 公司不续签,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 你们新公司只是继承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但是08年后你与新公司真正才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新公司还是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肯这样签导致续签不成,单位应支付补偿,补偿工龄一般从2008年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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