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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租了一套房屋,合同签约承租期为一年。其中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维护甲方房屋设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现有结构。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居住使用权,但乙方不得转租、转让。如果甲方不准备出租或乙方不准备再租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对方说明。 我们现在租了一个季度,不想再租了。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却说我们违约。合同承租期的潜意就是必须租满一年不许改吗?我们这样是违约吗?合同并没有约定必须租满一年的条款。

其他 2019-02-14 1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经过协商合意后就可以进行房产的转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在房产转让协议书中签字,那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为了加强房产转让行为的效力,建议可以办理房产转让公证。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 是你们违约了,结合合同的全文来理解,所谓提前半月通知对方是建立在已经租满一年的基础之上的。你们才租满一季度就想解除,当然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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