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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商州永安保险公司在对陕HT0605事故车查勘理赔时,强迫车主到其指定修理厂修车,否则不理赔。保险合同上并无此规定,保险公司这样作合法吗?车主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20-03-03 08:3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做法违法,可起诉他。下年度不到他那投保即可。
  •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 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专家认为,在理赔速度方面的定量规定,将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事故保险理赔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3)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5)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9)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5. 所有不负责赔偿的部分损失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都需要特别投保专门的保险。
  • 把车修好是你的目的,合同如无约定你有选择权,最好不要将事情弄僵
  • 事实上保险公司也是为你好,但是从法律上讲,你自己是可以自主选择修理厂的,其实核损后在哪个修理厂基本都一样价格~~~
  •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保险。
  • 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正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 如果保险合同无此约定,则你可以拒绝,不过这种拒绝不太有实际意义,在那里都是修,何必添此麻烦呢
  • 你的目的不就是希望把车修好吗?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会侵犯你的权利,为何不遵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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