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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陵县**村村民。
原**乡85年的时候在*寨一队(共四个队)建窑厂,起初以入股的形式占用428亩土地,后未经群众知道村委会给偷卖了。04年窑厂倒闭了,接着建开发区,开发区又占用了。(每亩地每年补偿村民700斤小麦。800斤玉米)
开发区只给一半土地补偿款,另一半给原窑厂还账,合理吗?我们想把土地使用权全部追回
,可以吗?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他 2014-03-02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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