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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次道路稽查工作中受到车祸直接影响导致胸部受伤并诱发心律失常。后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一直发作心律失常,严重时在医院做过三次心电监护和静脉注射,直至去省级医院做心脏手术治疗。请问我的情况属于工伤吗?我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权利?

其他 2016-11-25 13:1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要鉴定伤害是否是工作中造成的,有鉴定结果可以按照工伤要求赔偿
  • 可以申报工伤,主张赔偿
  • 按照工伤要求赔偿
  • 可以认定工伤
  • 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可得到的赔偿一般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一、属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你可以两方面同时进行; 第二、交通事故,由于是车上人员,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车辆为公司车辆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要对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工伤,你正常出差属于工伤,可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按照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浙江省采取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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