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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9日去公司报道上班,在财务部任财务主管,(本人学历会计学本科,职称会计中级)公司给我试用期两个月,于2009年6月份才跟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二年,只有公章和老板及我的签名,没有去劳动部门备案,(工资从4月份就开始发放了,先做后拿),在2010年3月1日公司突然提出让我移交手上的所以工作内容,给第一天报道新来的会计,也没有说明原因,就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填写移交清单及员工辞退通知单,因我从来没有经历过被辞退的事情,一下子懵了,结果在填写通知单时把辞退原因那栏空着,什么都没有写,本人签字倒是签上了,而且只有一份,我于3月3日提交上去,随后我说你们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我,应该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合同没到期单方面解除的还应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另外我为公司服务了一年差6天,应该再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当时人事主管说她跟老板联系一下,再给我答复。3月4日人事通知我只能赔我一个月工资,并告知我让我上班到4月1日再走人,如果不上班,就算我是矿工处理,一分都不赔,随后我跟家人好不容易拿回了那张辞退通知单原件,发现上面没有老板的签名或私章,也没有公司的公章,但是辞退原因那栏被人事主管事后写上了无法胜任主办会计职位工作,那样我应该怎样维权啊?

其他 2019-04-26 16:2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单位支付2009年4月9日至合同签订时期间的双倍工资;2、年休假工资;3、双倍经济补偿金。 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外,你可以现在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你的工资由过错方承担。
  • 你是否在会计工作中出现过重大纰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没有公司以你无法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公司现在没有辞退通知单,要求你工作到4月1日,是不想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 委托律师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惫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外,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工人。
  •   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8、87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可申请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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