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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所公办小学附设幼儿园的一名职工,和学校签订合同时的月工资是每月1450元,按照綦江区教委的要求,临聘职工必须购买保险。但是学校只为我们购买了养老保险、生育险、失业险和工伤保险,没有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而经办人的解释是因为我们自己已经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此不再重复购买。而在已经购买的四种保险中,学校只在每月发放的1450元工资以外承担了极少一部分,我们自己出了477元(学校每月发放的工资1450元中支出),这样我们每月拿到手的实得工资为973元,请问:这符合重庆新政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吗?

其他 2014-03-06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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