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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1日,青羊宫十字路口处人行道上,本人过人行道,一出租车左转弯,压到我的右脚,经检查右脚第二趾骨线性骨折,交警责任认定书判定对方全责。之后住了25天医院,出院后医生出院证上只开了两个月假期,但医生讲明每隔一个月去照片一次片,注:我的职业为健身教练,因此不能运动就意味着不能上班无收入。之后的每次门诊病例上都写明不能做运动,直到2009年底,也就是整整六个月。我的收入证明为3500/月(有会所公章),因为是在各健身会所兼职授课,所以无税收证明。 另:之后去做过伤残鉴定,因为不属于工伤,交通事故不能鉴定到级别。住院之前与对方签订了一个协议为自费药品由我方支付(不知此协议是否有效),为此我们特意和医院签过协议不开自费药品。现在的问题是:和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对方买有保险,因此只愿意按保险公司规定赔偿三个月收入(但只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然后还要扣除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报销的所谓自费药品,这样下来我等于没有赔偿。请问律师,鉴于我职业的特殊性,不能运动等于没有收入。我的赔偿应该怎样要求?

调解 2010-03-07 2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已回答。
  • 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上述范围内的损失你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 你好,协商不成,根据责任比例要求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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