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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今年52岁,待岗。不能以合同主体办理退休。因1995年11月要求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就提出调离公司,公司领导不准,以工资、福利待遇高,骗本人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至今就没有发生法律约束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被告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的法定资格,不具有招工权利能力。、 3被告提供了第三人代发工资、代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以上事实,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如何提供证据才能证明?非常感谢。

其他 2014-03-07 0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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