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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在广东中山一家公司上班,于1999年在上班的时候发生工伤,导致右手的无名指和小拇指被机器压碎而不得不截掉,由于不懂得法律法规,当时没有做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出院后就继续在该工厂上班,但是在04年又发生一次工伤,也是在工作中被铁屑射入眼中,而导致眼睛视力严重低下(当时做手术好像换了个什么人工晶体)出院后还是继续在该工厂上班到现在,我哥现在不想再在该公司上班,可跟公司辞职时,公司拒绝任何赔偿,我哥可以跟公司要求赔偿吗?象这种过了期的劳动赔偿有法律保障吗?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到我们该有的赔偿?注:住院的所有资料我哥都保存了。恳请各位律师指点!!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8-02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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