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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7日晚,陈女士与李男士、王男士等六人在舞厅唱歌喝酒,陈女士因不胜酒力,喝的酩酊大醉。之后李男士在宾馆开605房间让陈女士休息,有王男士负责照护陈女士。可陈女士由于醉酒,却误将王男士当成自己的失恋男友,并主动脱衣与王男士发生性关系,嘴里还喊着失恋男友的名字,之后王男士走出门外喊李男士夫妇前来照护,李男士夫妇即来到605房间门口,不料房门自动关上,无法进屋,敲门也不开。不知什么原因,陈女士乘无人之机,跃身从六楼窗口跳下身亡。公安以涉嫌强奸刑拘王男士,提请逮捕,今上午我提问王男士,他竭力辩解无罪,理由是陈女士失恋跳楼自杀与其无关,唱歌时没与陈女士喝酒,请问该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事辩护 2019-02-24 01:5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应该不予构成,具体可来电咨询
  • 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 所谓强奸,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为前提,而且应是男方主动要求进行性行为。所述情况系女方主动要求,男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符合强奸要求,不构成强奸罪。 不管男方的交待是否能被证实,但是否构成强奸应该由公安机关来负责举证。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取得男方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 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是受害人陈女士主动与王男士发生的性关系,尽管当时陈女士把王男士错认为失恋男友。至于陈女士的死因,需要公安局调查清楚,看是否与王男士有关,只要不是王男士故意伤害陈女士,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不知道你是如何提问王男士的?是律师同事吗?
  • 你好,依据你所述基本事实分析,本案中嫌疑人行为不属于强奸罪。。
  • 你好,一般不属于。
  • 灌醉后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 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 您好,不应构成强奸罪。
  • 你好:最好与律师见面咨询
  • 若你叙述属实,该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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