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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板一起注册了一个公司,老板在注册前说我出资10%他再送我%的干股,但是在注册的时候他就把我的股份占比写的20%,因为对老板很信任当初也没有签任何协议,现在公司发展的好好的,正在起步的时候,因和老板在经营思路上不一致,产生分歧,老板就用追加投资来逼我,当初合伙的时候我已经讲明我只有20W,后期投资追加的话我没钱再追加,老板口头承诺说资金我不需要担心,他会处理好,让我放心说不会让我亏,我很信任他,现在因为产生分歧他就说要追加投资,并且要求我追加,我不追加他就将公司清盘,并且逼我自己决定到底是继续还是关门。我不追加投资 他就清盘。现在我觉得大家出现这么打分歧没有必要再以这样的方式合作下去, 我要求退股他也不答应我退股,说我退股就清盘公司。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刚好抹平,每月的财务报表大股东也没有给我看过,年报表出来还是要了好几次才勉强给力一份很简单的总的财务报表。当初投资时注册资金是50W,是总投资200W ,他出180,占80%股份,我出20W他再送我干股10% 我总计占20%,投资实际只投资了142W,大股东当时就说按这个比例出资他出130W我出12W,后续要开店再投资进来,一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开店。后来他继续追加投资进来,事先也没有和我讲明,只有一笔钱他当时说算是借款,以后再还,到看总财务报表的时候我才发现有几笔几十万的钱都说是他划进来的投资款,现在要我追加平衡投资。他事先也没有告诉我有这样的投资款划入。只有其中一笔说是当成借款,公司盈利了再还回去,现在他说把这些钱全部变成是投资款,我已经没有钱再继续投资下去。我该怎么办?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十分感谢

公司清算 2017-12-11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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