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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谢谢您腾出宝贵的时间帮我提供一些专业的意见,事情是这样的: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公积金处因为我公积金帐户在2013年7月份补缴一次,没有每个月按正常缴费至少1年,所以不肯批准贷款。我们公司以前都是按季度或半年一次性缴存公积金的,2013年10月份公积金处出台文件硬性要求每个月正常缴存公积金后,公司开始每个月正常缴存公积金,所以从2013年7月份正常缴存开始到2014年6月份才正好一年,才能符合贷款条件,因此公积金建议6月份再来办理贷款,但是房地商那边坚持不肯延后交房时间,在4月份如果贷款办不下来就要发律师函,要我们转商贷或者发律师函让我退房赔偿违约金(商品房总价10%)。当初就是因为他们承诺可以公积金贷款才决定在那边买房的,如果转商贷的话,我们根本支付不起月供的。我们每个月工资都有扣除公积金部分,只是公司那边按季度或半年一次性补缴的。这种情况要我个人负全责么?那我现在该怎么办,公积金那边和房地产两边都不退让,为什么要让我一个完全不知情的人负全责呢?请专业人士提供一些中肯的建义,非常感谢!

其他 2014-03-10 08: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你说的情况看,如果你不能按时交房款,那么你要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关于公积金贷款,如果公积金中心违法不批准你贷款,那么你的损失可以要求政府承担。如果公积金中心是合法行为,而你单位违规没按时缴纳,那么你的损失可以要求单位承担。
    【追问】叶老师,您好!谢谢您的指点,我这边还有点疑虑,可否帮我进一步分析一下。如果按照现在这种情况来说,只有等待四月份接受律师函,走法律程序了?老师,你提到的几点正是我所担心的事,按合同里面的内容,我这边应该协助房地商在2月1号前办好贷款程序,但由于在1月底商地商那边有内部消息称2月6号会正式文件出台新政策,新出台的政策里我这边有些条件不符,就拖到2月18号才开始办理,这样的情况是否违反合同?按照我个人的想法,应该是我们协助配合房地商办理贷款的,现在因为新政策的原因,房地商不同意协商,把责任都推给我,是否合理?因为当初看房的时候是那边承诺可以公积金贷款的,在没有告知什么情况下不能贷款,需要负一定的责任么?公积金那边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表面上是没有问题,但旧政策遗留下的问题,是否需要给一些协调的空间?另外我们公司以前和很多公司一样,都是按季度或半年一次补缴的,并且有许可证明,后面出台了硬性每月正常缴存政策,公司这边也正常缴存,情理来说,好像也不算过错,只是旧政策与新政策的衔接导致的问题。我个人方面,平时只知道自己每个月的工资都有扣除公积金部分,在一些贷款与政策方面都不清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老师,帮忙再分析一下,为什么过错都要最底层的人来承担。虽然房价的10%对很多人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底层人来说,需要好多年的省吃节用。再次表示感谢,我相信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
  • 先商贷,符合条件后,再转公积金贷
    【追问】谢谢 老师的答复,因为商贷我现在根本付不起月供的,而且已经询问他们房地商说,目前还没有可以转商贷的成功事例。现在公积金那边坚持以政策办事,房地商这边也不肯延后三个月再办理贷款,要我四月份之前解决好事情,在我印象中应该是我们配合协助房地商办理贷款,现在因为出来新政策引起我们不能很好的贷款,房地商不同意协商,而是要在合同期限发律师函,老师可以给我提一起具体的建议么?谢谢,极需你的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 符合条件后,再转公积金贷
  • 你可以不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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