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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港资企业签订了一份由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二个月。2010年3月5日下午经理通知我公司要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让我3月8日就交接工作。公司的理由是不胜任本工作岗位(并无过失)。 请问就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我怎样的补偿?

其他 2010-03-06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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