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申请人自2004年10月24日起,应被申请人的招聘在医院工作,直到2010年3月6日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申请人主要在被申请人的中药房、中医处方收银岗位工作,且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也从不给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该医院职工出具任何工资证明。 2010年2月4日,被申请人法人代表给申请人手机发短信,称申请人有贪污被申请人处方收银嫌疑,之后通知申请人与处方划价人员(兼抓中药)停止工作,并向被申请人进行工作交接,安排申请人与该划价人员回家休息。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交清所有工作手续后,在家休息。3月5日,被申请人通知回家休息的处方划价人员回医院工作,申请人用手机联系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什么时候安排申请人回医院工作,该法人代表答称找会计夏就可以了。3月6日,申请人经与会计夏联系后,夏会计没有说明任何事实与理由即告知申请人在下周星期一即3月8日领取工资至3月6日就不要再来医院工作了,此举表明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

其他 2010-03-08 1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