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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4月1号租赁了门面房卖运动鞋,合同签约两年,到2014年4月1号到期。合同第十条原文:“合同期满时,乙方(我)可以续期租用。租金双方协议,如不续期,可以结清铺租水电费及其费用,自行搬走可动物体,但不得破坏不得拆装任何固装物,否则保险押金作为赔偿。”,本以为到期可以续签合同,可是房东3月3号来店里说要收回房子,我租该门面房东跟我要了28000元进场费没有出具条据,那我现在要是告他违约要求其赔偿我各项损失可以吗?非常着急,万请您能答复,十分感谢!

其他 2014-03-12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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