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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时候,我叔叔入赘到女方家,不再过问家中父母养老事宜,因祖上一处老屋的房产证有他的名字和我父亲两人的名字,当时他就签署一份协议,说自己的房产将作为养父母的费用委托我父亲承担,在居委会做了见证,但当时他妻子并没有签字,我们也没去公证,并不知道需要他妻子的签字,去年我爷爷去世,我们要求履行协议过户,但他妻子说没她签字属于无效合同,并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合同,请问我们怎么办?

离婚 2014-03-15 08:2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首先,入赘不是过继,也不是送养,其与生父母关系依然没有解除;其次,你叔叔依然有赡养你爷爷的义务;其三、老屋子是你叔叔的婚前个人财产,与你婶婶没有关系;其四、你叔叔处理自己的财产于法有据,并且有协议在,对你们有约束力;其五、只要你爸爸与你叔叔一起去过户就可以,不需要经过的婶婶同意,其六、你婶子没有起诉的资格,即使起诉也要驳回其诉讼。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请回复我。
  • 按协议办理,积极应诉。
  • 诉讼解决。。
  • 如果是老屋是在你叔叔结婚之前就有你叔叔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属于你叔叔的个人财产,不需要他妻子的同意。
  • 夫妻任一方都有权处分家庭权益,所以其妻子虽然没有签字,但是这样多年没有提出过意见,其丈夫的签字应当视为认可。
  • 协议有效。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应诉。
    【追问】请问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是什么?我方律师说原告是表见代理,替她妻子处理了房产,法官认为表见代理不能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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