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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买方不守诚信,单方越权另行伪造合同,意图不光是偷逃国家的税费(恶意损害国家利益,国法不容!),更主要的目的是有意撇开当事人共同参与,走捷径合伙、恶意串通、非法变更他人的物权(恶意损害他人利益)【涉案合同主体首尾不一致,买方当初拿真合同依法是办不到买卖《公证书》,无法过户,所以恶意合伙越权另行伪造合同,骗取登记】。当越权全盘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宣判无效,合同当事人(无权处分人)根本没对参与了签名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有证可查),买方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无任何法律依据,想依真护假,向法院提起确认真合同效力的诉讼。我的合法权益遭人恶意践踏,这种诉讼一审法院是否该依法受理?民庭的审判人员接案发现后该不该支持原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的无理诉讼?

其他 2014-03-13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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