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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全家五口人于1988年从肥东县**乡**村转到合肥市蜀山区**镇***村,(农对农户口),当年有**镇政府审批发给的《合肥市郊区农房建筑用地执照》审批用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当年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房。全家人在自建房居住近20年。2008年因修创业路,我960平方米房屋全部被拆除。2013年7月由**镇政府给我够买经济适用房每人30平方米。注;(没有执照建房屋的外来人口也能分到经济适用房)。我有建房执照和没建房执照是一样不给安置费,我有农房建筑用地执照建房应是合法财产。镇政府不给安置费是否违法,执照上审批的160平方米要求给予补偿是否合法。注;我没承包地,宅基地是否能给于补偿。谢谢!

其他 2014-03-13 2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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