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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9月1号在一家培训学校工作,当时是作为英语教师去工作的,不过学校先让我做前台,到了10月10号才和我签合同,合同期为1年,起始时间是09年10月10号,至2010年10月10号,工作前两个月每个月扣300元保证金,试用期为2个月,1000元;再两个月是1200;后面转正是1500.合同上有关于社保问题,但是在工资上旁边注明已包含在内,我不知道这是上面意思,学校也没买社保,只是说我如果在这里做2年就给我买,我从11月被派到分校,那里压力特别大,常常工作到晚上9点多,我觉得时间太紧了,白天还发传单,所以我不想做了,合同上说要提前3个月辞职,但是我听一位同事说,某位老师提前3个月提出辞职后,后面的那三个月简直会让你把你的剩余价值压榨干,所以我也没提出辞职,只是发了短息告诉我们分校的负责人,现在学校说我擅自离职,要提出仲裁,请问我有哪些地方可以反驳呢?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3-09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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