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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小公司任职,现在准备离职。在职时间从2011.3.14-2014.3.17。已满三年,已休两个年假,请问我是不是还有一个年假可以休呢? 我找了公司HR问了,她说我没有年假了,她说我2011.3.14到2012.3.14满一年才有休年假的资格,也就是说满一年只是休假的先决条件,所以我2012.3.14到2014.3.14的休假就是把12年和13年的年假已经休完(11年的不算只是个享有条件吗,法律年假表达的是这个意思吗???)。然后现在离职,休假计算方法为今年的这个时间2014.3.14到2014.3.17有四天 用这四天除以365再乘以5即4/365*5为我应休的年假,因为不满一天,所以我当然没的休。 我表示疑惑,就打电话去当地劳动局咨询,劳动局的算法是按我离职年份就是今年的元旦到我离职到期日,那就是107/365*5,我更困惑了--这两种算法有对的吗?是错的我该如何维权? 以上请律师帮忙解答当年度在本年度已过日历天数是从什么时候算起。是HR说的2014.3.14,还是劳动局的2014.1.1,还是我认为的2013.3.14?请问哪个日期才是对的?谢谢! 补充,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之前,已经工作三年。

其他 2017-07-05 16: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真是个执着的人。 1,2011年3月14日入职,之前工作三年累计计算但不满十年,所以有五天年休假,至2012年元旦的“日历天数”为293天。所以2012年内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93÷365)×5天=4天(余数不计)。2,类推可知,2012年元旦--2013年元旦后,有5天年休假;2013年元旦--2014年元旦后,有5天年休假。余数不计。 上海 晋毓龙律师
    【追问】谢谢晋律师您的耐心解答,我懂了。我本来不想给公司找事的,我兢兢业业的做了三年,不仅年假公司不给休,还存在以下这些事情让我很心凉,所以劳烦您再帮忙确认下: 1.我来公司三年,第一年年终奖是当年底发的,第二年是当年底发一半年后三月份发另一半,第三年也是年底发一半年后五月份才发另一半。以上年终奖发放时间都是老板随口定的,我知道法律上也说这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我不能强要。然后现在我就是第三年的情况,离职了HR说老板去年已经说了五月份发,我现在离职必然享受不到这个福利,HR的解释说这个是公司的福利,在规定时间前离职不可享受。请问这种情况法律可以帮忙裁定吗?公司制度上没有写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情况,三年变了三次发放情况,面试的时候也说会有年终奖,且会议上或其他公众场合他也经常炫耀这个福利,请问这个可以算是欺骗吗? 2.还有年前也是老板随口说就出了个公告说年后第一天上班不可以请假,否则记旷工。我当时在国外赶不回来,请了四天假,请一天假算旷工三天,请问公司这种做法违法吗? 以上,请再帮忙回复,谢谢。
  •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主动离职,合同到期即止,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相关手续,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 按法律规定,年假有有效期的,比如6天,那么在春节前后你要休完。除非单位又有新的规定。比如因为赶任务,该休的时候没休,单位答应你可以忙完后补休,或者下一年补休。没有约定的,那就没办法了。
    探亲假也是这样,国家法律规定4年20天,单位根据情况可以灵活休,比如改成每年4天,或每两年8天。正常的话,4年内绝对不能低于20天。但4年过去了,你如果没休,与单位没什么约定,那你就没机会了。
  • a、我国新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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