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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7立案,为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办理单位为派出所,派出所的侦查期限为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7-04 22:0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未到案无法计算侦查期限,派出所无权办理刑事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转交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批捕后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有法定情节的可延长。
    【追问】案件已立为刑事案件且犯罪事实清楚,但犯罪嫌疑人在逃,请问公安机关在立案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时间段有无法律期限?法律依据是什么?
  • 拘留后3个月。。
  • 故意伤害罪主要看伤害的后果,轻伤3年以下,重伤3年-10年,死亡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当然,如果有其他情节的可以加重、从重或者减轻、从轻。
    比如:加重的:手段特别残忍的;从重的:伤害未成年人的;减轻的:受害人有过错的
  • 对于涉嫌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被网上追逃以后,一经逮捕,由人民法院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定罪处理。
      另外,犯罪分子存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存在自首情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对方脱逃是要等缉拿到嫌疑人在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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