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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商贸公司里上班,公司在商场里有门店,我是那里的导购员,店铺库存一直由公司掌握,12月27我提交了离职手续(公司的规定是辞职提前一个月,其实公司也没签合同,我还是算试用期,他们说试用期不用提前一个月辞职,由于店里没人,我到了2月22号才走)过年的时候我请过假,过完年回来之后店里丢了三十多件衣服,公司一直拖着没有发1月份的工资,公司也没有证明货是怎么丢的,但就是要从员工工资里扣除,店里总共有8个导购,公司从每个人工资里扣了一千多,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们有责任去赔钱吗?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公司有权利要求我们赔偿吗?我如何维护我的权利?请从事法律方面的专家帮帮忙!!!

其他 2014-03-15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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