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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小区, 2005年开始入住,物业服务由开发商投资的物业公司进行。 2009年,开发商投资的物业公司转手给第三方物业公司,进行服务和收费。 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部分业主没有交物业费。 2012年初开发商到当地法院起诉了部分长期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在法庭上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物业合同,被告业主一致认为物业合同为虚假物业委托合同(虚假原因稍后详述),法院据此判决业主输了官司,要求补交之前所欠物业费,包括开发商投资的物业公司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虚假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原因:物业合同上有业主委员会公章和小区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公章,小区自成立以来没有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公示过物业委托合同变更和签订等。 目前,部分业主发起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已经通过社区同意,业主委员会即将正式成立。

其他 2014-03-17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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