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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0月份进入XX公司上班,在2009年5月自动辞职离开,但是根据劳动法,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已没有根据劳动法规定应该享有权利,。我在公司5年的财务工作,公司没有跟我签定什么保密协议,但是我一样与税务局,工商,等部门保持了良好的关系,没有因我个人的原因给公司形成的损失,请问有没有赔偿??有什么赔偿

诉讼 2016-10-24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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