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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工伤一直得不到认定,经过二审官司均已败诉,我今天上午向检察院递交申请抗诉书,因我这几天突然发现我虽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法院已确定),但我与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所以我应该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劳动法》第70,73条就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法院以《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给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又授权给福建省,福建省却规定我单位暂不参加工伤保险。也就不给予工伤认定。我想请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应该以哪个法律为准?另外,以前二审中未提到《劳动法》,现在提不算新证据吧?我有些担心检察院会不会立案。

行政诉讼 2008-08-05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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