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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离婚判决书上写有超过执行期不给付金钱的要加倍偿还债务利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我可否理解为此判决只对给付金钱方在时间上有约束后面的财产是随金钱的给付迎刃而解的如果是这样那么给付金钱者超过了50天法院执行厅是否应按判决书规定要其加倍偿还债务利息?有人回答是因其没有拿走财产才没给付金钱所以不支持加倍偿还利息这样的回答对吗?

案件执行 2010-03-11 1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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