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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与妻离婚多年,我每半年付一次房租费3600元给妻,是法院调解的。每年5月份和11月份我按时给妻。去年2013年5月妻涨价200元,我没有给她3600元,妻找了执行庭的熟人,说我差她一万多元,8月执行庭叫我去了,我说只差3600元,我有银行的证据,执行庭的人说:他来我家拿证据,也没人来拿。2014年3月19日,就是昨天我去银行存款才发现存折上少了一万叁千元,是2013年10月22日取走的,当时我找银行,银行的人说;是“执行庭”。半年3600元没拿,取走我一万叁千元。请问:我应该怎么?

离婚 2014-03-20 2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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