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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律专家您好!现遇一棘手问题,不知有没有相关法律交依据预以协调解决?在考驾照的科目二时,在桩考完成后是车管所午休时间.当时教练说中午有车租用,问大家是否需要在考试场地练一下车.我和同去的几位学员合租了一小时的车,在教练带领和陪同下开始考前上坡起步训练.当我上车时,定点停车后,一直坐在副驾室的教练员发现手刹没拉紧,帮我拉紧后。便开始上坡起步训练。在上坡起步过程中,因手刹过紧,一只手无法松下来的情况下,我用两只手帮忙松手刹,手刹未松下来,但是车子便出现了严重故障。据说,车子发出了很大的声响,不能再起动了。后来车管所请估价员估价后,经校方协调,同意出1500元赔偿金。事后校方告诉我近两日内交款到学校。当时,我认为这个款项应当由几方同时承担。但校方有关人员说,校方以外的单位因各种原因不会承担;我又提出校方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校方解释说,法规有规定,此种情况应由学员本人承担。但我查了很多资料,也未见如此规定。此事故责任究竟应由哪几方承担,承担分额如何?盼您早日回复为盼?多谢!

争议解决 2008-08-05 2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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