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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修建职工住房,本人购买的是114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交费时合同上写明每平方米629.9元。(实际是这样计算的:8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600元,超过的34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均价则为629.9元)后因分房时领导“暗箱”操作导致民怨沸腾上告到市纪委。因此应于2007年8月分的房被拖了一年到2008年才分。分房前,单位的房管委于2008年7月召开了管委会将超出部分的房价由700元提升至1100元。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单位应是要这么做该如何起诉?

其他 2008-08-06 2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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