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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儿子在2006年5月共同购买上海新房,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年6月取得预告登记证明。2007年10月20日,在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违反上海人民政府沪发(2004)16号“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为牟取中介费促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本人对房屋买卖没有真实意思表示,不知情,不在场,没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夫妻证明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仅凭本人儿子和丈夫口头承诺之说,中介串通征得买卖双方先用本人丈夫冒用本人签字,其后回家补办本人委托公证的方式出售该房屋,儿子收到首次付房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第二次交易约定12月15日,第二笔付房款和新房钥匙,第三次交易过户产权和第三笔付房款)。事后儿子和丈夫告知本人后,本人明确表示拒绝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不同意卖出该房屋。本人在12月11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中止第二次房屋买卖交易,并认定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并要求本人儿子返还首次付房款叁拾万。买家收到本人律师函后,责问本人儿子:你不是说能拿委托书的吗?但在12月25日买家的律师函中,只字不提要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之事,以因是本人的丈夫声称是表见代理为由,强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多次说要到法院,可光说没有操作,本人已作应诉准备。今年2月16日买家带了16个人(其中10个是打手)闯入本人新房住所,动手打人欧骂,由小区保安报了警。事后进行多次威胁,恐吓,扬言还要上门打人,无理讹诈提出索要20万到25万巨款赔偿。本人儿子多次主动还款,其诚意经过公证处公证。 1.此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在上述情况中有用吗?2.丈夫冒用本人签字就是表见代理吗?3.买家签订合同时要求本人丈夫补办授权委托书,那“有理由充分相信本人丈夫代理权”能成立吗?4.返还叁拾万元,除赔付其资金占用利息外,还存在其他赔偿款吗?合理赔款数有多少?

争议解决 2008-03-16 1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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