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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6年签订承包村里荒山发展板栗,管理到2000年我出国打工,2002年被当时村书记以四荒拍卖给他自己,并没有和我解除合同,将我的板栗毁掉他栽了松树,我于2009年回国得知被占 找村乡县有关部门他们都给出认定 可经一审和二审判决,说我的合同有效 他的合同也有效 判决林地归他 说他的实际拥有者 我不明白,我承包荒山并栽植了板栗 并管理了五,六年 板栗都以成林,合同也没到期,我想请问律师;我有合同 以开发管理成林能以四荒拍卖吗 法院判决以农村土地承包最高法律解释第二十条中,1,2,3那条适用法律正确,可我认为我的合同都在这三条受保护当中,可法院做出颠倒的认定 判决说把我的板栗园以四荒拍卖是法律欠妥 没有损害我的利益这样合理吗 说我与村签订的合同没有对外公示,可96年到2000年没有办林权证这样的说法,林权证是在2002开始办理,说我合同没有林业部门登记对外公示通吗

其他 2014-03-24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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