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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从2013年7月开始在商场卖玩具,并于当初的商场管理人员达成口头协议,每卖出一份玩具,商场可得利润的16%,如果我朋友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也没关系,商场直接扣除利润的17%,共计33%的利润交予商场就可以了。后来因为效益为题,我朋友于2014年2月底告知商场撤柜,商场方也口头同意了,所以我朋友于2014年2月28日撤销了在商场的玩具柜台。但直到2014年3月21日为止,商场都不把从2013年7月到2014年2月的卖玩具的货款给我朋友,原因是我朋友没有与商场方签订买卖玩具的合同,需要补签合同,并在合同的租赁日期上写从2013年7月到2014年8月。如果我朋友想要拿到货款,则必须按照商场方的合同签字,而合同生效后则需要我朋友支付违约金,因为我朋友从2014年2月28日就撤柜了,时间没到。因当初与我朋友有口头协议的管理人员已经离职,我想咨询下,我朋友有没有办法得到合法合理的权益呢?微信上有商场方同意我朋友撤柜的信息。

其他 2014-03-24 0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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