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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付了10万定金,还未付首付,但我查询自己个人征信发现3年前有不良记录。与银行沟通后告知我无法贷款。我能否要回定金?认购协议中写道“认购人未能在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与卖出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本认购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已可以协商解除本人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人购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给认购人” 第九条第一款内容为: 认购人应当在支付定金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事宜(包括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的草稿文本、将《买卖合同》文本上传至北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打印并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等内容),认购人逾期未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且认购认为向出卖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自上述15日期限界面的次日起本人购书自动解除而无需通知认购人,且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在签署认购协议之前,售楼小姐从未提醒我要查询个人征信记录,也未要求我查询该记录,并未提示银行贷款与该记录有关。给我发送的短信和资料也未提到个人征信问题,只是跟我说什么时间来选房、什么时间来交定金。开发商是有也有过错?

其他 2014-05-06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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