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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XX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并支付相应的教育费、医疗费,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带孩子外出游玩,应提前通知女方。 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乙(女)方的名义在银行贷款50万人民币,但这笔钱没有用在家庭开支和置办家里的物品,被男方私自挪用,用于他人清还债务。经协商该笔50万元的贷款由甲(男)方承担,除此以外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离婚 2014-03-27 1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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