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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承包甲公司汽车到乙公司拉货,到乙公司后汽车有故障,乙公司员工龙某认识徐某就找到承包乙公司汽车叉车的丙公司修理班长帮忙看看,故障修理好徐某准备去装货时,一踩离合又把拨叉踩断,徐与龙某又找到修理班长,班长与徐某看了说这一两人干不了,就带着丙公司修理员张某李某修理,李某开着有故障内泄的叉车当支架一头达在汽车车帮上吊拉马,坏件坼下后,已到中午吃饭喝酒后,李某有事,修理员黄某来修,到13.20分,上班的龙某来看汽车修好了吗,,已修理差不多了拉马已卸,这时修理员张某说叉车碍事,开走开走,傍边就汽车驾驶员徐某,还有有叉车证龙某,龙某听到后上车发动叉车,由于升降油缸内泄,叉担在车帮又少,一启动双叉直接落下,造成黄某伤害事故,甲公司说汽车已承包给徐某应由徐某负责,徐某说车主是甲公司应由甲公司负责,修理公司丙说修理的甲公司汽车不在他承包范围不应丙公司负责,修理班长说帮忙的是帮工应由被帮工负责,龙某也说是帮工,更不知道是个内泄故障叉车应由车主负责,乙公司说虽在我公司内发生的事故,开叉车员工与叉车是我公司的但受益人是汽车所有人甲公司,请问龙某有多大责任,还有其他公司个人各多大责任,谢谢

其他 2014-04-01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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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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