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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的,里面有两条写到: 第二条 在贷款未还清前的车辆保险由甲方代办,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自行办理或委托除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办理。保险险种必须按银行贷款车辆要求投保,保险单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在借款期,乙方应在每年度车辆保险到期前15天向甲方交付下年度车辆保险的全部费用,并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相应证件,材料。 第五条 乙方未按第二条约定向甲方缴付所需保险费用,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提前行使抵押权,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提前到期,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全部到期利息。 这两条约定合法吗? 一定非要按他们说的吗,就没有自主选择权吗?

其他 2014-03-30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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