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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日本籍妻子结婚,在國內和海外居住地均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5年在日本协议离婚后,拿外務省證明和使馆公证,办理了国内户籍更改手续。 2006年女方翻悔,利用日本法律在日本起诉协议离婚无效,2007年胜诉。 我随即在日本提出离婚诉讼。诉讼进行了两年多还没结果,但离婚已成定局。 現在女方离婚条件之一是要我先将国内户籍的婚姻状况恢复为“已婚”。 请问是否有必要恢复?我想在海外撤诉,改到国内来起诉离婚,是否可行?

离婚 2010-03-15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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