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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份替赵三做担保,当是担保人是我和赵四,2004年保单到期,银行把保单转给赵四,当时我不想做担保,但当时银行的贷办人说只是多加个人名,当时由于不是特别懂法律,所以又签了一次担保,这次的担保人换成我和赵三担保赵四。赵四在2006年逃跑了。担保人是农民对法律不懂,是否是弱势群体,法院是否应该照顾。赵四贷款非常多,我们村还有三个人也同时替他担任其他保单,他们同时接到传票,于9月2日开厅。 注:1.请问这种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银行办事人员是否存在和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

银行 2008-08-08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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