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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份开庭当时没有宣判结果 等到现在了 也没有结果呢 老让等 法律有没有规定最晚是多长时间必须宣判结果呀

刑事辩护 2014-03-31 20: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民事案件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可以与办案法官联系询问情况。
  • 一般为两个月
  • 按规定应该是超过审限了,可以找法院领导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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