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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有商业用房100平米,于2009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原地安置100平米,同时交给开发商9万元差价款,约定2011年5月交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1年9月房屋建完,实际面积140平米,多出的40平米开发商要我按市场价交款,不然就不给我房。请问,多出的40平米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多谢

其他 2014-04-01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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