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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09年底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是以我丈夫的名字与中介签的合同,夫妻二人与银行签的共同承担贷款,房产证的名字是我丈夫,但是共有情况一栏确实单独所有.房地局解释说这种情况适当时办证时询问了一笔录表,其中一个问题是此房产是否为共有(包括夫妻财产),我丈夫回答不是,而且声明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房地局根据此笔录写明了"单独拥有". 我想问以下问题:1.房产证写单独拥有是否意味着我不能共有房产 2.中介说如果单独拥有则以后卖这个房子只有我丈夫一人同意即可,而以前的房产证不写单独拥有必须夫妻双方到场才能卖房,是这样吗? 3.我需要采取什么补救吗?本来想到房地局改为两人名字,但房产证在银行作了抵押,银行不配合.与丈夫私下签一个协议有必要?如果他拿着房产证私下卖了呢?

银行 2010-03-17 11: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独拥有不是共同拥有。你最好是把房子登记上你的名字,或是写一份协议书,办理公证,证明房子有你的一定的份额。
  • 房产证上是共有就共有,单有就是单用,你现在只能与你老公协同去变更房产证才有效,就是私下协议也改变不了独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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