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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生了兄妹两人,我哥因病先于父母死亡,我哥生了三个子女,媳妇未改嫁,但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现我父母生前遗产两间房因开发拆迁,拆迁公司无视我女儿的权益,违法与被继承人的媳妇一人单独签约。我父母房屋的安置手续。我多次去拆迁办交涉协商未果,继承权被无辜剥夺。于是我诉至法院且做了父母房屋遗产的保全手续,但被我父母的媳妇通过亲戚关系,将我父母的两间旧房强行拆除且与拆迁公司选了新房一间90.3平方米,但碍于我财产保全的关系,拆迁公司暂未结账,故所选新房确权未明,双方都要求购买房子。 据上述情况请教如下问题: 1、被继承人的媳妇不顾被继承人女儿合法权益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安置手续是否有效。 2、我哥病死于82年,母亲死于89年,我父亲死于2006年,我哥死后父母的事主要有我女儿负责,兼有我哥已分得父母房子三间,这次媳妇已得到安置拆迁,我女儿是否能分的遗产。 3、对于继承法男女双方平等继承,是否指若男方死后,其子女继承则媳妇就不能继承了,若媳妇继承则其子女就不能继承了,而女儿的百分之五十遗产会不会受到影响。 4、遗产继承纠纷案已诉至法院后,对所选父母遗产的安置房未明确权属时,法院将作如何判决? 5、对于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手续后,法院违法操作,未尽保全义务的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全新修复我父母亲的 遗房和撤销媳妇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我父亲名下的房屋置换手续和所选新房。

诉讼 2008-08-08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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