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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4岁,配偶是二婚和我结婚三年没生小孩,39岁.老婆和前夫生有一男孩已18岁判给前夫抚养.去年9月有人自晚上1点左右送一只有四天大女婴到我屋门口放一挂鞭炮跑了.我们到派出所报了案.还准备收养这女婴.我们到县民政局去办理收养手续被告知到福利院去办.福利院副院长首先不与办理,后说要一万元才帮我办理.请问这合理吗?我们是否可以收养这名女婴.谢谢!

离婚 2010-03-16 1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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