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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出口公司,已有海运物流团队。某业务员在拿到我司物流部门的报价报给客户后,将自己做货运代理的朋友的联系方式通过公司邮件发送给客户,告诉客户这是我司的货代,说货代会联系你。货代联系了客户,客户通过此货代运输货物,客户最后支付给了货代海运费用。最后此货代给了3000元人民币给此业务员作为好处费。请问这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是否可以起诉他?另外,此事发生在三年前,是否具有时效性?此业务员签合同三年,此事件发生时上一份合同有效期内,此次合同去年10月份续签三年。目前此业务员在职。我司有劳动合同、保密条款、同业竞争协议等,如果不违法,是否可以按照合同内容告他?

行政诉讼 2014-04-03 09: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已经过了时效了,你公司业务员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之前是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可以不支付任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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